《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充分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防范发生农民卖粮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5〕5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6年5月16日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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