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鞭炮庆开业 伤人眼赔巨款
本报讯2014年7月18日,对沈某来说是难忘的一天,这一天是沈某新店开张的日子,一大早他就到邹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鞭炮2盘。当日8时许,其亲属帮助他在商店门前方砖上燃放鞭炮时,不料其中一只双响鞭炮向道路对面斜飞,将在道路对面斜向距离燃放点8米以上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方某左眼炸伤。致方某左眼受伤、眼球萎缩失明后更换义眼。沈某看到眼前的一幕悔恨不已,本来是喜庆的一天,没想到悲剧收场,接下来他所面临的是巨额的赔偿。受害人方某为治疗眼睛支出费用345987.88元。随后,将沈某和销售鞭炮的邹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未按鞭炮燃放说明在室外空旷、远离人群处燃放,其选择燃放地点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鞭炮销售者的赔偿责任,酌定其承担受害人方某损失的10%,邹某销售外观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鞭炮,承担受害人方某损失的90%。
“鞭炮声声报喜,红灯盏盏迎新”,无奈鞭炮声并未迎来喜庆,反而酿成几个家庭的悲剧,我们在悲痛之余应当警醒,鞭炮的销售者对鞭炮的质量应当严加把关,鞭炮的燃放者要严格按照燃放说明燃放鞭炮。贺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