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江西"救火英雄"病故 亲属救济费成争论焦点

  8月15日,杜银存姐姐到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拿到了裁决书。“驳回申请人杜裕康、康银姑、杜泽鹏3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事项。”裁决书的倒数第二句让其家人感到绝望。裁决书中上写道:本委认为,依据《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厦劳险[2001]7号)的规定,该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因被申请人不属于国有企业,杜裕康、康银姑、杜泽鹏3人依据该通知请求公司合计支付的非因工死亡丧葬费900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7500元,及请求被申请人分别向杜裕康、康银姑支付供养亲属月救济费72000元,向杜泽鹏支付供养亲属月救济费34200元,均依法不予支持。

  对此,杜银存的家人及律师在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答辩词明确写道:经向厦门市社保热线12333咨询并参考相关法规得知,对于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请人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杜银存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及供养亲属救济费。

  实际上,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所指(厦劳险[2001]7号)的规定“该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后,紧接着还有一句话。

  其实,《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第二条也明确规定,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中方职工)、联营、股份制等其它类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因此,杜银存家人对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提出质疑,认为作为私营企业的厦门欣众达科技有限公司也应参照(厦劳险[2001]7号)的规定执行,给予支付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救济费等。

  经查,厦门欣众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为浙江金华威邦塑胶有限公司。该公司网站上对外宣传称,公司现有员工1300余名,2006年公司总销售额2.6亿元,完成税收突破千万元。浙江金华威邦塑胶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校波在接受《天下婺商》记者专访时称,2011年完成税收超过2000万元,累计上缴税收近亿元。公司第三个“五年计划”的目标是争取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董事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透露,据不完全统计,多年来,陈校波累计为教育、慈善等捐款超过500万元。其所创办的企业每年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1500余个,年发放工资超过5000万元。每年厦门欣众达公司向厦门市税务部门所缴纳的税收也表明,该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完全能承受对杜银存不到20万元的赔偿金额。

  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不属于国有企业的理由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与相关法律条文相矛盾?

  厦门市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表示:

  《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厦劳险[2001]7号)的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但其他企业应该参照自身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参照标准执行,如果该企业经济效益良好,一般都建议执行相应的赔偿。

  工作人员还表示,家属如果不满仲裁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同安区人社局综合科工作人员表示:

  该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对于非国有企业,仲裁院不能强制他们进行赔偿,这是整个厦门市统一的标准,需要参照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参照的主体是企业自身,并非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

  如果家属对裁决结果不满,有向法院上诉的权利。

  当地相关法规规定,国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获补偿救济,非国企职工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执行。但无论企业经济效益如何,仲裁院不能强制要求企业进行赔偿。目前,杜银存家人准备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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