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职业形象和司法理念的转变

  一、传统法官职业形象和超前司法理念的缺陷

  (一)法官传统的职业形象过于阴暗,使公众对法官产生神秘感。由于中国几千年来的“人治”思想的影响,中国人历来对法院保留着“衙门”的印象,一向是敬而远之,对法官的印象也是朦胧并带有浓烈的神秘感。历史上的文艺戏曲作品对法官的塑造也是较为极端,大多数情况把法官刻画成奸滑、贪婪、阴暗的“县太爷”形象,要不就刻画成刚直不阿、明察秋毫的“包青天”形象,这种极端的法官职业形象刻画也反映出民众对法官的职业印象一直处于想象猜测的层面,至今始终保持着神秘的状态,这种职业神秘感的存在,也势必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的认同,对司法公信的认同。

  (二)法官职业形象的宣传力度不够,使公众对法官缺乏认同感。在新闻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对职业的宣传途径与方式有了更多样化的选择。近年来,通过影视作品、人物访谈等手段对自身职业形象进行正面宣传的行业逐渐增多,如军事题材、警察题材方面的影视作品;再如对教师、军人、行政官员、学者等特定职业人物进行的人物访谈。通过以职业背景为主线的影视作品以及以职业人物为主的访谈类节目等形式,都能一定程度上增强公众对特定职业群体的关注与认知,从而增加民众对该职业形象的认同。而在法官职业形象的宣传方面,明显力度不够、方法不多。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社会矛盾纠纷的裁决者,从职业特性上讲,很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而现阶段的现实情况是,这种焦点竟表现在网络上的负面质疑较多,在主流媒体上的正面宣传较少,而以宣传介绍法官职业为题材的影视作品、记录作品就显得更为稀少。所以,只有通过媒体对法官职业的全方位宣传,通过法官以案件为载体的自我展现,才能真正增强民众对法官职业形象的认同感。

  (三)法官与民众存在司法理念差异,使公众对法官丧失信任感。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步伐走到今天,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在司法理念上的进步也十分明显,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理念大多借鉴于西方法律制度,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我们搬用了西方的制度却不问其精神所在;我们撷取了西方的思想,却先把它放在自家历史的染缸里浸泡。法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是一种基于中国人变法图强的梦想而不得不移植的文明[1]。但它毕竟是外来的,难免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产生“水士不服”。虽然先进的司法理念在法律职业的精英群体已产生深刻的影响,却没有深入到普通民众的普遍认知当中,不少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感受到自己的司法理念不被群众理解和接受的痛苦。比如法律精英阶层对“少杀慎杀”司法理念的认同与群众所坚信的“杀人者偿命”的朴素法律观念之间的冲突,如法律精英阶层对“应被动司法”的司法理念与群众“盼青天为我作主”的传统诉讼欲求之间的矛盾。笔者从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工作中能明显感受到这种理念上的冲突造成的群众对法官的不信任感,甚至可以说,司法实务工作者作为职业法律人与普通群众之间在法律理念上的差异已成为群众与法官建立信任感的“隔阂”。从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个案上就有体现,在这些有影响的案件中,法官的裁判结论完全合乎法律和法理,但公众对裁判结果总是存在种种质疑,从而引发对法官职业廉洁性、对法院公信力的质疑。这些质疑的根源就是专业司法者与普通民众在司法理念间的冲突、在法律理解上的差异。笔者认为,代表法律公平正义的是“独角兽”,但我们司法实践活动却不能是“独角戏”,司法结论与效果不能仅在司法者与社会精英之间乐道,任何没有群众基础的司法理念都不可能具有生命力,任何超越社会公众普遍思维的司法结论也不可能赢得公信力。中国的国情以及政权性质也决定了我国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司法工作的路线必须坚持人民性,做到司法的结论符合中国民众的朴素观念,并为大多数民众所接受。结合我国大多数群众在诉讼能力及法律知识上的不足,在诸多先进司法理念中,急需转变的就是“完全被动司法”的理念,从维护实体公正的基础性要求出发,从当前群众的诉讼能力现状出发,法官必须在“能动司法”上有所理解、有所作为,才能满足普通群众对诉讼最基本的实体正义的要求,从而增强群众对法官的信任感。

  二、法官职业形象和司法理念转变与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关系

  法院的主体是法官,“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实践的运行基础就是法官的履职过程。群众与法院的接触是以与法官接触来实现,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法官的职业形象代表着法院的整体形象,法官的司法理念代表着法院的司法理念,法院也不可能做到脱离法官个人的形象、公信力基础而另外构建与法官个体不同的形象和司法公信。首先,公众对司法的印象,来自对法官的印象。从当事人评价的顺序来看,无论当事人是满意还是质疑,首先都表现为对承办法官个人的称赞或质疑,而后转入到对法院的称赞或是质疑,故公众对司法的第一印象,来自于对法官的第一印象,也是司法公信力从公众对司法开始形成认知时产生的初步感受,这种感受与法官的职业形象息息相关,就对法官的职业形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官的言谈举止、亲和力、工作效率都会成为公众对司法第一印象的形成基础。其次,公众对司法的质疑,来自对法官的质疑。从网络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及其媒体报道和公众评论的情况来看,如“南京彭宇案”[2],公众在对法院的裁决结论产生质疑时,舆论发展走向一般是“先骂法官、再骂法院、再骂法条”,法官处在公众质疑的最前沿。所以,法官在受到质疑时的表现与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后续舆论发展的方向,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维护。再次,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尊重,来自对法官的信任与尊重。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调解率存在明显的差异,其中有调解能力的大小,但更重在的还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程度,解调的成功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基础上,很难想象,双方对法官存在猜忌的情况下,如何能在法官的调解下取得共识?可以说,法官调解能力的高低也反映在如何取得群众信任的能力高低上。这种对法官的信任最终表现在群众对法院的信任,表现对法院所出具的调解或裁决结论的尊重并自动履行。所以,要建立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与尊重,首先要实现群众对法官的信任与尊重。

  三、实现法官职业形象与司法理念转变的现实途径

  (一)引导法官勇于面对社会公众,鼓励法官敢于面对各类媒体,从而增强民众对法官职业内容的了解。当前,在法官队伍中,不少法官不愿意面对媒体与公众的质疑,也不善于解答媒体及公众对于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个别法院出于对当前舆论形势和舆论环境的考量以及传统的“言多必失”的思维模式的影响,在对待公众质疑时采取较为保守的应对策略,抑制法官出面在公众面前发表言论。另一方面是认为法官应该是谦抑的裁判者,不应该对案件发表过多的意见。为此,一些在网络和媒体上引起关注甚至质疑的案件,如“天价过路费案”、“许霆案”,对案件结论的讨论中经常出现有民众的议论、有专家的评价、有律师的解读,而唯一没有法官的声音。诚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不应当公开发表对所承办案件的评价,因为法官应保持内心独立不受外界影响以确保案件实体公正,但对于已办结的案件,对公众进行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的解答,没有任何人可以比案件的承办法官更有资格。在一些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颁布后,媒体上有诸多专家学者的论述、有诸多律师的解答释疑,可就是缺少法官的声音,而法官作为具体的法律实践者,没有任何法律职业者可以在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解读上可以比法官更具有权威性。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法律的解读,法官不应缺席;公众可以通过法官对法律条文的权威解读,从而对具体法律条文的精神可以形成更为明确的内心确认,也能使法律发挥出更为明确的指引评价作用;对于个案的解答,法官也不应缺位,只有通过法官对个案裁判依据及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明,使公众对具体案件的裁判依据、推理过程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消除公众不合理的质疑。

  (二)加大法官职业形象宣传力度,创新阳光司法活动开展方式,从而增强民众对法官职业形象的认同。历史的记载、戏剧的传唱、民间的传说,古时“包青天”的形象可谓是深入人心,至今仍影响民众对现代法官的认识以及对现代司法制度的感知。至于现代诉讼制度中的时效规定、证据规则、举证责任、被动司法等等理念却没有在普通民众中形成普遍性认识,从笔者接触的一些当事人来说,他们连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都不能区分,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村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不断向法官表达很朴素的要求,就是请法官为其“作主”,而对举证责任、举证方法一无所知。所以,在普通民众的心中,对现代法官职业形象呈多样化的理解,有的也许是模糊的,有的也许是偏激的,有的也许就期望着包青天式的法官。正因为对法官职业形象的模糊感,难以使公众对法官的职业形象形成统一正面的认同,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影视作品为载体,以“阳光司法”活动为契机,加大对法官职业形象的宣传力度。

  1、通过“阳光司法”活动创新开展,展现中国法官的司法魅力。让庭审走进民众,让法官亲近民众,让群众感受庭审及司法裁决的过程,感受法官驾驭庭审和理性释法的独特魅力,“阳光司法”活动的积极作用正在不断展现,这是今年以来,法院系统开展的一项很有实际意义的活动,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这项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不断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形式上的创新和范围上的扩展将使活动的作用得到更大的扩展,在形式上增加法官与群众交流释疑的环节与方式,在范围上尽量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让群众从活动上切实感受到中国法官独特的司法魅力。

  2、通过审判实录类影视作品的创作,展现中国法官的职业形象。在军事题材、警察题材、古装题材充斥银屏的时代,审判类影视作品相对较少、展现法官职业生活的作品就更显相对稀少。从职业背景来讲,法官的职业也是丰富多彩的,作为社会纠纷矛盾的裁判者,其工作的特性充满悲欢离合,具有很浓厚的创作基础;从创作目的上讲,影视作品在我国群众中可产生较强的共鸣,可以增强公众对法官职业的了解,甚至可以通过影视作品实现提升群众法制意识、培养群众诉讼能力、增强群众法律知识的作用。为此,我们法院系统应重视对影视作品的征集与创作,并以此向公众展示现代中国法官的谦抑、理性、睿智的职业形象。

  3、通过对优秀的法官进行人物访谈,展现中国法官的敬业奉献。法官和法院需要打破思想上的壁垒,法官需要谦抑,但谦抑不是隐藏,法官需要理性,但理性不是沉默。敢于在公众面前为公众解疑释惑,敢于利用媒体向社会揭示法律的真谛,这是法官职业的应有之义。法官在审判工作的基础上,应当承担向社会宣扬法律价值、传播法律文化的使命。访谈类节目是对访谈人物才华与智慧的展现舞台,也是对访谈人物敬业奉献精神的传播。要这个舞台上,可以充分展示优秀人物的思辨与督智,充分展现优秀人物的敬业奉献精神。利用媒体的平台,组织优秀的法官通过访谈类节目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判后解答、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法理与适用上的解读,组织忠于职守、默默奉献的法官通过访谈类节目展现对法律的挚诚、对群众的热爱,这不仅是“阳光司法”的有效扩展,更能向公众展示人民法官队伍的风采。

  (三)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工作模式,从而增强民众对法官职业能力的信任。传统的中国司法模式有着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强调法官要主动的查明事实,还原案件的真相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判。但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我国的司法模式逐渐与西方国家的司法模式产生交融与借鉴,法官由“职权主义”转变为“被动司法”,从主动的角色转变为一种消极的角色,以中立的姿态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对抗中作出裁决。不可否认,这种“完全被动司法”的模式是先进司法模式发展的方向,有利于确保司法人员的中立与理性。但我们应当看到,发达国家这种司法模式是建立在其民众较高的法治意识和诉讼能力基础上的,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普通群众的诉讼能力不足,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较为滞后,虽说普法教育工作不断取得成效,但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门类日益细化,法律条文逐渐增多,整个法律体系变得更为庞杂,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群众诉讼能力不足的现状还难以迅速改观。从国情出发,从实现群众的公正诉求出发,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在“能动司法”上有所作为,让群众不因诉讼能力的强弱和法律素质的高低而出现不同的诉讼结果,维护群众心底最朴素的对公正性的诉求,从而赢得群众对法官、对法院、对司法的信任。所以,法官应积极转变司法理念,重视“能动司法”的实践,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侧重的对群众进行诉讼引导服务。

  1、针对群众诉讼能力的缺失,法官要积极做好诉前的引导。法院对案件做出实体裁决讲究证据的支撑,但不少群众在诉讼中只强调他们亲历的事实,却不主动的寻找、提交证据,以对自己亲历事实的坚信来推断出司法裁决的应有的结论,固执的期望法官能明察秋毫的凭空还原客观事实,一旦出现因证据规则引发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就将司法不公的看法施加于法官,归罪于法院。虽说法官在案件审判中应尽量还原客观事实的真相,但还原客观事实不仅需要法官的审查,也离不开当事人的主动配合,当事人本身也并非不予配合,而是不知如何举证、这个证据又能证明个什么。比如一个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住院费用票据除证明其医疗费外还明显能证明其住院天数及护理费用,但当事人仅向法院提出该证据证明产生了医疗费,法官从还原客观情况的目的出发,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证据证明内容方面的引导,以免受害人因举证能力的缺失导致合法的权益得不到司法的保护。另外,还有的群众不了解诉讼权利具有“过时不候”的特性,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权利,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得不到支持又埋怨法官不公等等情况。这些情况都说明,群众在诉讼能力上的缺失是需要法官在诉讼各个环节进行引导的,法官通过对诉讼能力弱的一方进行适度的引导,努力实现查明的法律事实无限的接近客观事实,让群众不因诉讼能力的强弱不同导致合法权利被保护的强弱不同,以确保群众对司法裁决的信服,这不仅是中国法官立足中国国情所应担负的职责,更是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

  2、针对群众普遍的厌诉心理,法官应创新开展诉中的调解。中国人的历史记忆或集体记忆中,儒家文化主导下的司法印象或记忆可归纳为“贱讼”和“避讼”,对司法权威的认知、认同始终没有高过[3]。基于民众这种厌讼心理,使“调解”这种纠纷处理模式在中国社会的矛盾处理中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并被西方国家的司法同行们誉为“东方经验”。这种调解既然能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我们法官就不应当只为调解成功而调解,也应该把调解作为向群众传递司法理念、传播司法价值观的途径,在调解中释法律、在调解中明情理、在调解中献真情,通过调解的过程让群众能得到法律知识的传授、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官的智慧与热情,并通过口口相传,不断亲近民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感情,消除“厌恶”心理,实现群众的纠纷愿意诉之法院,对法院裁决结论愿意自动履行,在潜移默化中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3、针对群众法律理念的滞后,法官要努力做好判后的解答。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条文、法律解释、行政法规也日益变成庞杂繁细,一些通过外部引进或内部创新产生的先进法律观点与司法理念不断左右的立法与司法裁判的走向。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民众对合法合理的裁判结论产生质疑在所难免。这就需要我们法官用通俗的语言向民众解释法律的真谛,阐述适用法律的理由,让民众在法官通俗易懂的解答中逐步接受先进的司法理念、理解庞杂的法律条文,从而对裁判结论产生信服,同时也起到抑制民众的质疑通过媒体或网络不断扩散给整个法院形象及司法公信力带来的不良影响。

  人民法官是人民法院组成的主体细胞,每一次个案的公正判决才能汇聚成法院的公正形象,每一个法官的公信力提高才能促成整个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有法谚云:“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提升司法公信力没有捷径,只有通过每一名法官的职业形象转变,不断使法官从外向内实现形象与素质的完美提升,重新在民众心目中刻画出法官谦抑、理性、督智、公正的司法者形象。同时,通过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所持司法理念的转变,实现案件的裁决结论公正公开且被人民群众广泛接受,让群众在与法官的接触过程中不断了解法官的职业内容、认同法官的职业形象,尊重法院的司法裁决,促使群众全面信任法官还原事实、公正判断的能力,从而实现整个司法公信力稳步扎实的提升。

[1] 陈铭军著:《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进路》,载《审判与法治》2011年第5期,第31页。

[2] 《南京彭宇案始末》,载,于2012年7月10日访问。

[3] 田成有著:《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先天”与“后天”》,载《审判与法治》2011年第3期,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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