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各地29省户籍改革方案 户籍迁移怎么入户?(2)

 2016年全国各地29省户籍改革方案 户籍迁移怎么入户?#e#

  相比之下,一些省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地区的范围更大。如,四川提出“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山西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贵州也提出“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等。对于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规定“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而河南缩短为“不得超过2年”,安徽缩短到“不得超过3年”。在2015年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基础上,内蒙古近期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放宽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的落户条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取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条件,扩大合法稳定就业认定范围,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困境

  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公之于众,标志着户籍改革攻坚阶段的到来,宣告自1958年以来,在中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然而,我们发现,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印发以后,相关部门仍然是按照以前的户籍管理条例执行。

  笔者认为,户籍制度改革遇阻源于法律法规的冲突,源于与原有的法律之间没有衔接好。从前文所述户籍制度变迁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人口自由迁徙曾在宪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后来被取消,这使我国公民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失去宪法保障。

  1958年出台的《户籍登记管理条例》又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从而建立了二元城乡户籍管理制度。该条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目前仍具有法律效力,国务院印发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是政策性文件。如果不修改《户籍登记管理条例》,户籍制度改革就没有办法执行,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可见,户籍制度改革要落地生根、取得实效,首先必须要解决法律法规的冲突。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长期禁锢的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以及整个社会结构现代化,必须要有坚实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要使改革于法有据、于法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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